你好,我是2016年8.30日跟房东签的购房合同,有于我是小房换大房,合同签的是11,28之内过户,小房三天就卖了,9.10我拿到卖房钱去找房东过户,房东说老公有意见不愿卖房,嫌价格卖低了,我们约见她几次,就是加钱,要不不卖,十月二号后我起诉了,法官开庭说我们起诉早了,合同内房东有权不配合我过户,起诉她后政策出台,房东又同意通知卖给我,可我当时已经起诉,怕撤诉后,房东又不卖了,来回花钱,我就是不明白对方合同生效后明确表示不卖了,法官居然这么明显的避重就轻,说对方没违约,真的是我没理吗?求你帮帮我,我真是走头无路了,
2024-09-20 11:19尊敬的当事人。 首先感谢您向我咨询法律问题。关于您的情况,确实存在一些争议和复杂的法律关系。 根据《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买卖房屋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即交易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交割条件。如果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另一方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然而,在您提供的信息中,似乎存在一些不确定性。例如,您提到合同规定“11月28日之前过户”,但之后又提到“我约见房东多次,加价或不同意出售”。这可能表明您与房东之间可能存在分歧,而这些分歧可能导致合同无法顺利执行。 如果您认为房东没有履行合同中的义务,您可以考虑采取以下措施。 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尽快办理过户手续。 如果房东拒绝配合过户,可以考虑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纠纷,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请注意,任何法律问题都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分析,建议您寻求专业的法律帮助,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同时,也请您保持冷静,理性处理问题,避免因情绪影响决策。 祝您早日解决问题,生活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