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9月交通事故,2005年4月伤残鉴定为一级,当年受害人65岁,2005年5月起诉后撤诉。受害人一直住院治疗于2015年12月死亡。受害人要求赔偿残疾赔偿金:2015年收入标准乘以15年合理吗?义务人要求按2004年收入标准乘以15年可以吗?
17天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的规定,残疾赔偿金应当根据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如果受害人是2004年9月发生交通事故,并于2005年4月进行伤残鉴定为一级,那么在2004年的标准上应按照2004年的标准计算至定残前一日,然后从定残次日开始按照2005年的标准计算。因此,在2015年12月,残疾赔偿金的计算基数应当为2004年的标准。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5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时由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所以,即使受害人已经死亡,但在此之前发生的侵权行为仍然需要由受害人的法定继承人承担侵权责任。 综上所述,残疾赔偿金的计算基数应当为2004年的标准,并且由于受害人已死亡,因此残疾赔偿金应当按照2004年的标准来计算。而关于义务人要求按2004年收入标准计算的问题,这并不符合法律规定,因为残疾赔偿金应当根据事故发生的具体情况和受害人的实际损失来确定,而不是简单地按照过去的标准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