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孩子母亲于2016年2月28在民政部门和平离婚,当时离婚协议书上写俩个孩子由我抚养(女儿十二岁,男孩十岁),母亲不用付抚养费。现在我由于经济困难:俩个七十岁的老人,并体弱多病,我每月工资只有2000元,女孩今年下半年上初中(毎学期7000)。从离婚时到现在,孩子母亲没有付出一分钱抚养费。我是否能去法院起诉她要孩子的抚养费,并把以前的补回来,多谢
2024-11-24 07:17您好,根据中国《民法典》的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当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因此,您有权要求您的前妻支付适当的抚养费以补偿其未履行的抚养责任。 关于诉讼请求的具体金额,您可以根据孩子的实际需要以及您的收入水平进行协商。如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您可以考虑聘请律师帮助您处理案件,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时,请注意,在提起诉讼之前,确保有足够的证据支持您的主张,并了解相关的诉讼程序和流程,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希望这些建议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欢迎随时向我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