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和前夫在2010年离婚,当时离婚是前夫提出来的。他离婚理由是感情不合,我们婚后育有一子,离婚后孩子判给男方,这么几年他一直在重庆生活,最近我听在重庆的熟人哪里了解到,他其实早在我们离婚之前就在外面有了个女儿,也就是说,我前夫在我和婚姻存续期间,又和别的女人有了孩子,现在我知道了离婚的真正原因,请问律师,我可以告他重婚吗?谢谢
2024-07-16 23:38关于您提到的问题,根据我国《刑法》第306条的规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的人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然而,在您的情况下,您并没有直接证据证明您前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结婚。 此外,《民法典》规定了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原则,即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具有优先抚养权。因此,即使您前夫在外有其他子女,也不能因为这一点就主张其重婚。 不过,如果您的前夫确实存在重婚行为,并且该行为导致了您婚姻关系的破裂,您可以考虑通过诉讼程序要求法院判决解除您的婚姻关系以及分割财产等事宜。但请注意,这需要您有足够的证据来支持这一主张,并且要遵循相关的法律规定和程序。 最后,建议您寻求专业的法律帮助以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