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小知识某甲公司向社会公开招聘员工,其中拟招收办公室打字员2名,要求女性,高中以上文化程度,视力(裸眼)1.0以上。孙某前往应聘,在体检时,因自己视力不好(左眼 0.4,右眼0.5),就让其孪生妹妹代做视力检查。后来孙某与甲公司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并约定了试用期。工作中孙某常出差错,有时还影响公司对外关系。在试用期内,甲公司一时也没太在意,以为是孙某尚未熟悉公司义务。试用期过后,孙某的工作表现依然,甚至几次给甲公司带来了较大经济损失。于是,甲公司认为孙某不能胜任本职工作,并决定解除与孙某的劳动合同。孙某不服而申请仲裁,要求维持劳动关系,理由是:工作中的差错是因为不熟悉公司业务引起的,
2022-05-12 1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