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们是甘肃陇南市西和县长道镇供销社的下岗工人,2003年公家有政策把供销社的门店给我们个人转买,当时的供销社门店的建筑是由里面才能打开门店的门口,供销社共有两个通用大门,前门是人行通道,后门是进出货物的大门,供销社把后大门及后院转买出去了,现在又起诉我们13个工人,说前面的门是供销社的,与我们无关,当时的建筑是门店与前大门是连体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既然后院及后大门都买了,那么,我们也就只有前门才可以进入店铺,所以,我们要求前门是我们这13家共用的的唯一的人行通道!要求给我13家!当时供销社领导也同意了,前面的人行通属于大家的人行通!不可变买!共同享用!在办理房产证的时候没显示出来。
2024-12-09 08:59您好,根据您提供的信息,您们作为供销社的下岗员工,在2003年通过政府政策购买了供销社门店,并且将后门以及后院一同出售给了他人。您们认为自己有权使用前门作为公共通行通道。但是,关于您的诉求,需要具体分析以下几个方面。 合同效力。首先,您们是否已经就前门使用权达成了一致?如果存在明确的书面协议或口头约定,那前门的使用权可能已经得到了确认。然而,如果没有形成正式的合同文件,则可能存在争议。 产权归属。从您的描述来看,您们认为后门及后院的所有权已经转移给了其他人,而前门仍然归您所有。这种情况下,前门的使用权可能会涉及到所有权的问题。 公共空间管理。对于公共空间的管理和维护,如前门等设施的使用,通常应遵循“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因此,如果您们认为前门可以视为公共通行通道,那么应该由所有者共同承担其维护责任。 法律规定。涉及公共空间使用权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民法典》中的相关条款,例如第678条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规定。这些规定明确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综上所述,为了更准确地解决此问题,建议您们寻求专业的法律意见,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同时,也可以考虑与原房东或其他相关方进行协商,寻找解决问题的最佳途径。希望上述解答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