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你好,在2000年的时候一夫妻以儿子的名义购买了一门市,2002年离婚,法院判决房子归女方所有,房产证换成女方的名字,现在女方要卖门市了,请问这其中有没有赠与存在?
2025-02-07 13:22您好!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如果房屋是通过买卖方式取得所有权的,则该房屋的所有权人应当为买卖合同中的买受方。在您提到的情况下,如果房屋是在2000年以儿子的名义购买,并且在2002年离婚时被判决归女方所有,那么按照当时的法律规定,该房屋应属于男方所有。 然而,由于房屋已经登记在女方名下,并且在离婚后进行了过户,因此可能存在一种情况,即女方可能在离婚前就已经对房屋产生了财产上的权利主张,并且在离婚时并没有将这种权利主张转移给男方。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女方想要出售该房屋并要求男方配合,可能需要考虑是否存在赠与的存在。 关于具体的情况,建议咨询专业的房地产律师或房产评估师,以便获得更准确的法律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