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茂辉,吴林,杨红燕于2011年各出资20万做怀酒遵义地区代理,三人鉴定合作协议(因当时李茂辉,吴林为酒厂员工,所以李茂辉以其妻子杨静名字代签合同,吴林以其妻子名字代签合同,杨红燕以其丈夫陈洪祥名字代签合同)经营管理以及财务均由杨红燕个人操作,每周由杨红燕将财务及经营情况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告知李茂辉,吴林(按要求支付其个人工资)。2012年至2014年杨红燕邮件体现公司处于盈利状态,但全部集压在货上,现金收益只能勉强维持开支,所以三人一直没有进行分红盘点事宜,2014年初经三人协商决定将公司盘点出去,后李茂辉介绍人进行接盘,当时商谈价格为100万左右,但杨红燕忽然不同意,所以公司没有盘点出去并由杨红燕继续经营,2014年下半年开始杨红燕不在定时发邮件告知经营情况,同时用公司资源私自经营其它产品,并告知李茂辉,吴林因市场下滑,公司经营困难,期间将公司近10万元装修的门面转让出去并告知李茂辉,吴林是门面到期房东收回且吴林客户两次要货杨红燕都拒绝发货,吴林只能委托李茂辉从其它怀酒经销处借价值88960元的货发给客户。2015年三人决定结束经营并于2015年7月24是进行盘点,因杨红燕告知公司单据大部分因搬场地遗失,三人只能将库房所剩货物进行均分,毎人分价值101546的货,李茂辉补杨红燕现金23400元,吴林将其名下76680元的货转还李茂辉,余下货物当时发走(明细杨红燕以邮件形式发给李茂辉吴林),李茂辉当时补给杨红燕现金一万,等李茂辉租到库房后补齐剩下的13400元后将剩下的货物发走,并由李茂辉承担至2016年五月9000元的库房费用,2016年3月份李茂辉到遵义补给杨红燕现金一万元并由杨红燕给其发走23400元的货,其后杨红燕将库房私自转移并将货物转买,并,并以各种理由拒绝移交李茂辉近150000元的货物,并声称她是受陈洪祥委托管理(她和陈洪祥不是夫妻关系),要李茂辉找陈洪祥(原来两人只见过两次面基本不认识),李茂辉多次找陈红祥,陈红祥以对帐等各种理由推委,李茂辉吴林也按其要求与其进行了两次对帐,但其一直不发还李茂辉货物。现想委托律师起诉并咨询相关问题: 1:三人签有合作协议,但经营及财务往来均以电子邮件形式,杨红燕所发电子邮件能否作为证据?是否充分? 2:杨红燕签定合作协议时以陈洪祥名义,并告知李茂辉,吴林陈是其丈夫(李茂辉,吴林不认识也未见到陈洪祥),现在告诉李茂辉吴林,其是受陈洪祥委托经营双方不是夫妻,这种情况是否构成诈骗? 3:杨红燕私自转让门面,转移库房,将以分到李茂辉吴林名下的货物转卖,是不是构成犯罪? 4:吴林是作为共同起述人还是作为证人合适?

2024-06-26 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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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电子邮件可以作为证据,但是否充分需要根据邮件内容、发送和接收双方的确认等因素综合判断。如果邮件内容清晰记录了经营和财务往来,且双方对邮件内容无异议,那么这些邮件可以作为有力的证据。 2. 如果杨红燕在签订合作协议时故意隐瞒真实身份,以虚假的夫妻关系误导李茂辉和吴林,且这种行为对合作的成立和经营有实质性影响,那么可能构成诈骗。但是否构成诈骗,需要具体分析其行为是否符合诈骗罪的法律要件。 3. 杨红燕私自转让门面、转移库房,并将已分给李茂辉和吴林的货物转卖,如果这些行为违反了合作协议,侵犯了他们的财产权益,可能构成侵权行为。如果涉及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可能构成侵占罪。 4. 吴林作为合作协议的一方,如果其愿意并能够证明杨红燕的不当行为,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参与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吴林仅提供证词而不直接参与诉讼,可以作为证人。 建议李茂辉和吴林尽快委托专业律师,对合作协议、电子邮件往来、财产转移等情况进行详细分析,准备充分的证据,以便在法庭上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律师还可以帮助你们评估是否有必要报案,以及如何进行报案。

2024-06-26 07:2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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