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爱人骑电动车载着我,在小区里面,由南向北行驶(小区胡同主道),两侧楼房,行驶途中,突然从楼房单元门口道路由西向东驶来一辆电动车女司机,看见我们的时候啊啊啊啊啊大叫着,速度很快,导致我们无法及时刹车,结果我们把她撞倒在地,她右脚踝粉碎性骨折,我和我爱人轻伤。事故认定书为同等责任,双方都再没有确定道路安全下行驶导致车祸,当时感觉不合理,可又不懂,认为既然同等责任,那可能就是各管各的,于是我和我爱人签完字就走了,过了好些天,那女司机丈夫来找我们,让我们赔偿,我不服,可不知该怎样解决,我在想。为什么说双方在没有确定道路安全下行驶导致车祸,如果说是我先看到了她,那就不是我撞她了,而是她撞我们了啊
2020-12-15 12:21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证据使用。因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如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牵连的民事赔偿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