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想咨询一下年假的事,是这样的,我从2016年9.3日入职,2017年10.9日离职,当时问过年假的事,告诉我没有年假,现在离职了我去劳动仲裁了,现在公司说我当时没有提供参保记录,今天我交了参保记录,参保记录是两年零九个月,公司说我有五天的年假,但是我当时没有休年假,是不是应该是十天的工资不应该是五天的工资呢?公司的意思是我在职的时候没有提交所以是五天的工资,这样合法么?现在公司还差我十月份的工资,是十一月三十日发最后一个月工资,公司说让我赶快给他们答复,说如果这个月底没有解决工资就不能发,就违法了,是这样的么?
2025-03-09 15:46您的问题中涉及到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您在离职前已经和公司就年假的问题进行了沟通,并且双方同意按照公司提供的政策执行。 然而,在此情况下,由于您没有提交在职期间的参保记录,导致公司无法确认是否履行了相应的社会保险义务,因此要求您承担一定的责任(如支付五天的工资)是有合理依据的。这并不意味着公司认为您应该得到更多的假期。 关于是否应该扣除您的年终奖金或工资作为赔偿,这个问题需要根据具体的法律规定和合同条款来判断。如果您认为自己没有违反任何规定或者协议,那么公司要求您支付相关费用可能是基于其对您工作的期望和预期。 请注意,上述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情况可能因地区差异、法律法规变动等因素而有所不同。建议您详细了解当地相关的劳动法规和司法实践,以便做出最合适的决策。同时,您可以寻求专业的法律顾问帮助,以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