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员工2011年开始在我公司工作,2017年才签劳动合同,为什么2017年我公司才跟他签劳动合同,因为A员工在原单位有劳动合同,应A员工的要求,在2017年他跟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才跟我单位签劳动合同,现在我公司想跟他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是从2011年计算起还是2017年计算起?
22天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因此,如果A员工于2011年开始在我公司工作,并且在2017年才签订劳动合同,那么从2011年起至2017年止,我公司均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向A员工支付两倍的工资。 关于经济补偿金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因此,经济补偿金应当从2011年起开始计算,直到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