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有两个孩子,每个都是带到8个月大就给公公婆婆,然后我和丈夫出去外地工作,可是工作期间我的工资都是交给丈夫的,他再把钱给他父母,后来夫妻俩感情不和,天天争吵,我们从2016年5月开始分居,2018年我提出离婚,公公婆婆却要我赔偿两个孩子的抚养费10万元,说是两个孩子都是他们从8个月大带到2018年生活的所有费用,可是我从分居起才没寄钱回婆家的,没分居之前绝对没有不抚养的情况,我想问他们的要求合理吗??如果给抚养费我是不是该从分居那时开始算??现在他们以此为理由要挟我,离婚就我赔10万
2025-06-13 09:28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于未共同生活子女的抚养费问题,通常情况下,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如果您认为自己在分居前确实没有尽到抚养义务,可以向法院申请认定您的行为不属于不作为的范畴,并且请求法院判决您无需承担抚养费。 关于是否需要从分居之日起计算抚养费的问题,这主要取决于具体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当地的法律规定。一般来说,除非有特殊原因,如长期分居或者一方完全放弃抚养权等,否则一般不应以分居时间作为计算抚养费的起点。 最后,建议您与对方进行深入沟通,寻求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如果无法达成一致,您可以考虑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但请务必在起诉前收集充分的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同时,在处理此类争议时,应当注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因情绪激动而导致不必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