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QQ聊天记录作为证据,被告不承认QQ是其本人使用(被告承认使用过此QQ,但又狡辩先称是其部门同事共用此QQ,后又说QQ被人改了密码登不上,最后又说在原公司离职时交接给了其他同事,但都无证据),我(原告)应该做哪些查证,以证明此QQ事被告本人使用。聊天记录内容是被告向我询价-定价-送货-开发票等内容,其中涉及两张增值税发票都已抵扣使用,发票抬头的两家公司也都可证明发票是从被告手上获得。
2019-06-27 12:09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包括: 电子数据。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综上,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一种。微信作为证据想让法院得到认可并支持,必须要完成以下的举证(一)必须确认微信的使用主体就是当事人双方。如果当事人一方向法院提交了微信证据,但是却不能证明使用微信的当事人为案件的当事人,这在原则上就不符合主体的条件。(二)保证获取微信聊天记录的方式方法的合法性。通过非法的方式获得证据是得不到法院的支持的,比如非法搜查、非法扣押等方式。(三)必须提供真实和完整的微信证据,必须保证微信证据和其他证据之间存有关联性,并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在诉讼案件中,若想得到法官对证据的认可和支持,必须保证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