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律师,被降低岗位等级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两年年度考核就被定为不合格,而2014年的《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条例》规定:两年考核不合格,单位可以解除聘任合同。但人社部2017年11号文件第三条:工作人员被降低岗位等级,已调整岗位确定为不合格的,不再以不合格为由重复处理。您好,我想咨询的是:被降低岗位等级的,且两年考核不合格,这就是处理结果,是不是单位就不再以不合格为由解除聘任合同了?请回答,谢谢。
2019-06-30 23:38降低岗位等级的人员,受处分期间24个月,年底考核不得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也就理解为两年考核不合格.但是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中规定连续两年两年考核不合格,解除聘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