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18年8月10日报名参加北京6日游。交费2人共3400元。包含北京哈尔滨往返卧铺票。行程是8月14日~8月19日。8月18日晚7点30分,旅行社派人在北京站售票大厅前送返程火车票,其女儿到哈尔滨的票不是本人名字,旅行社又给女儿一张到黄村的短途车票用于过安检,再用非实名票上车并一再强调无事,结果过安检后于二楼候车室被北京站派出所民警以用非实名票的违法行为抓去派出所进行调查,因此滞留北京近27个小时,于8月20日才返哈,未成年的女儿也因此受到惊吓。这个属于因旅行社违法操作造成的滞留吗?可以要求按照合同第十七条旅行社违约责任3的要求进行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吗?
15天前根据您提供的信息,确实存在一些问题导致了滞留在北京的情况。首先,由于您的女儿的名字与实际乘坐火车的人不符,这可能违反了铁路规定和购票流程。其次,旅行社没有妥善处理这种情况下可能出现的问题,并且在未能提供正确的票务服务的情况下,还误导游客。 关于是否可以要求按照合同第十七条旅行社违约责任3的要求进行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需要具体分析情况。通常情况下,如果旅行社的行为造成了游客的损失或不便,他们应该对这些行为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然而,在某些情况下,例如如上述案例中,如果旅行社能够证明他们的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或者已经采取了合理的措施来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他们可能会有理由不承担责任或减轻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您可以考虑向旅行社提出索赔,详细说明您的损失和不满,并请求旅行社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您也可以考虑寻求其他途径,如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或当地人民法院解决争议。最终的结果将取决于具体的法律规定、证据和双方的谈判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