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想请您帮我看看这份合同是否有效?我们的实习期是从去年17年11月至今年18年3月,但是公司以想要提升我们工龄为理由,劳动合同签订日期为1月26日,并且一直没有给我们买社保,从3月份开始给我们每月补贴700左右的社保,一直到6月。我们是一所培训机构,并且节假日照常上班,未给加班工资,实习期间每月2000,也从未给过加班工资,基本上没有休假。并且保密协议以及培训协议是去年17年11月7日签订,那么现在我们提出辞职申请,我们是否有理由拒绝赔偿其培训费用,培训日期也并未是合同上的那么长。现在我们是否有理由合理离职。
20天前尊敬的客户, 首先感谢您向我咨询您的情况。关于您提出的合同有效性、补偿请求和离职条件的问题,我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为您提供一些建议。 合同有效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及时足额支付工资。 -在本案例中,由于劳动合同的签订日期为1月26日,而补发社会保险的情况发生在3-6月之间,因此可能存在合同无效的风险。 补偿请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者有权获得经济补偿金(即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如果确实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例如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或不提供合理的加班工资等,可能需要支付相应的补偿。 离职条件。 -虽然保密协议和培训协议是在17年11月7日签订的,但这些协议并不能作为决定您是否可以提出离职的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第十四条的规定,如果在试用期内,您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若非试用期,则需提前一个月通知用人单位。 综上所述,建议您仔细审查所有涉及的法律文件,确保自己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并尽可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有任何疑问,请及时咨询专业的法律顾问。祝您一切顺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