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湖北省二O一八年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的通知
25天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以及《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实施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我省2018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方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死亡赔偿金。按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即每年34996元。 二、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三、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事故发生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即每年17717元。 四、医疗费。包括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等费用,但不包括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其他费用。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每人每天50元。 六、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七、精神抚慰金。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并结合受害人的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生命健康权等人格利益的重要性,确定其应得的精神抚慰金数额。 八、交通费。根据实际发生的必要合理费用计算,凭正式票据据实报销。 九、住宿费。按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计算。 十、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计算,凭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 十一、财产损失。根据实际损坏情况和修复费用计算,凭合法有效证据。 以上各项赔偿项目均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规定进行计算,不得超出上述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对于涉及多个责任主体的情况,应当根据各自的法律责任,依法确定赔偿金额。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