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需要支付的代理商酬金(需要代理商开发票),现在直接通过账务处理,不用代理商开发票,通过给平时需要现金交易的商品进行抵抗,这样造成的双方税费少交,算合法避税还是偷税漏税
2025-02-07 14:06您的描述中涉及到“偷税”和“避税”的概念。根据中国税法规定,任何逃避或减少纳税义务的行为都是不被允许的,包括但不限于使用虚假发票或其他手段来降低应缴税款。 在实际操作中,如果将原本应该由代理公司开具的发票转嫁给其他商品销售中,这种做法通常被视为一种逃税行为。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实际上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缴纳其应承担的税款,而是采取了隐藏或规避的方式,以达到减少实际负担的目的。 因此,您提到的做法可能会被认为是偷税,并且可能违反相关的税收法规。如果您有任何疑问或需要更详细的信息,请咨询专业的税务顾问或法律顾问,以便了解有关税务政策的具体要求和可能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