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主次责任保险公司怎么赔偿案例

2019-11-22 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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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6月24日,驾驶人李某驾驶浙dg9pxx号轻型普通货车,从中央路驶往解放路,12时59分许,途经盾安公司地方,与原告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原告张某及其车上乘坐人受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该起事故经诸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由李某与原告负事故的同等责任,无责任。原告受伤后先后至诸暨市人民医院、杭州市萧山区中医骨伤科医院等处治疗,住院37天,共花去医疗费53305元。经绍兴明鸿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之伤被评定为十级伤残。为此,原告花费鉴定费2560元。 李某系被告普金公司的职工,系在履行职务行为时发生了本案交通事故。其驾驶的浙dg9pxx号肇事车辆为被告普金公司所有,该车辆在被告人民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限额为3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并投保了不计免赔险,且本起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事故发生后,被告普金公司已向原告支付了赔偿款35000元。 另查明,事故发生前,原告一直在浙江盾安禾田金属有限公司工作,并参加了相应的企业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等。 【分析】 律师在接手后了解到: 1、事故一方受伤人员为两人,其中一人放弃其在强制险范围内的份额,即本案中原告获得强制险范围内合理索赔; 2、原告方本身为农村户口,但由于其在店口企业中上班并且企业给其缴纳相关保险可以证实,原告的主要生活来源在城市,应当参照城镇标准理赔; 3、被告出事车辆属于其单位所有,其事故发生也在工作过程中,并且该车辆保险均有单位所缴纳,故事故责任主体为单位; 4、由于本案中事故责任为6/4分,按照法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按过错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故根据本案,交强险范围不足部分按照责任比例由商业险赔偿,比如原告总赔偿金额认定为15万元,其中交强险被认定为11万元,不足部分由商业险承担即4万元,而由于责任比例,被告保险公司仅承担4万元中60%部分即2.4万元,对仍有不足的由被告自己承担。 【法院判决】 法院根据国家法律规定,结合律师在庭审中对于保险公司及被告赔偿比例分析的法律意见,最终判决: 1、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商业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损失 2、不足部分由被告自行承担 3、被告垫付部分款项由保险公司支付给被告 交通事故发生后对于原、被告而言,由于律师的介入能够快速进入法院审判程序,理清赔偿思路,在投保的情况下,真正做到被告不花钱,受害方快速得到赔款的双赢目的。判决结果双方均表示满意

2019-11-22 16:0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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