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2017年和佳兆业集团盘锦地产公司和盘锦佳兆业物业公司签订了售楼处会所的房租租赁合同我用来经营。第一份合同上是3方签字的合同。然后过了两个月和物业签订了补充协议,物业同意我到期后在跟我续租7年。但只有佳兆业盘锦物业公司的章。我问物业有权利出租吗?他们负责人告诉我有权利单独出租会所场地不用地产盖章,因为深圳集团公司下发过文件未出售的会所统一由物业公司负责对外经营。和他们沟通期间我留了管理人员的录音和他们内部的审批流程。但是在2019年的时候佳兆业盘锦地产公司把会所卖给了沈阳锦诚公司。其实这个锦诚公司也是佳兆业公司的只是另外一个法人。然后锦诚公司不认可我和物业签订的补充协议不租给我了。我的合同
2021-01-27 08: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