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法院的判决书下来后再给调解合法吗?
2025-02-26 02:1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该条对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做出了明确规定。其中,“以事实为根据”是指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事实来作出裁判;“以法律为准绳”则意味着人民法院在裁判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 关于您提到的“中级法院的判决书下来后再进行调解”的情况,一般来说,如果中级法院已经作出了判决,那么在判决书中就已经包含了相关的法律依据和裁决结果。在此情况下,如果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可以在判决生效后与对方进行协商并达成协议,但这种协议应该符合法律规定,并且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因此,在您所描述的情况下,如果双方当事人同意按照中级法院的判决来进行调解,并且调解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以考虑进行调解。但是,最终是否需要进行调解以及如何进行调解,还需要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决定,并且应当确保调解的结果不会损害到任何一方的利益。 总之,无论是在何种情况下,都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来处理,以确保公正、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帮助,请随时告诉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