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今年9月13号到9月27号请的婚假,公司正常是9月23号发8月份工资,我的没有发,打电话问说是请假要往后延,我9月27号提交的离职申请,然后就没有回去上班,公司也没有答复我,现在入职了另一家公司,要我提供离职证明,联系之前公司,他们要我回去上一个月班才给我工资和办理离职证明。8月的工资一直也没给我,也没有交社保,让我们签了一个自愿不买社保协议。请问我的情况算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终止劳动合同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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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的行为属于违反劳动法行为,建议直接向劳动局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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