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律师,我是2018年3月3日租房,押一付三的形式,不住满一年押金一千元不退。3月3日交3000元租金(3——5月份),5月15日交3000元(6——8月份),8月15日交3000元(9——11月份),今天是11月3日,应收取12——2月份房租3000元,可是我们由于特殊原因下月不想租住,今天在电话里明确表明 住到这个月月底,中介认为我们违约,如果明天不搬走就要强行上门,想问律师这样合法吗
2025-12-30 21:52首先,根据您提供的信息,您的合同中并没有明确规定租期的延长或提前终止需要支付额外费用的规定。因此,房东单方面要求您支付未到期的租金和押金是不合理的。 其次,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租赁合同应当遵守公平原则,双方的权利义务应当对等。如果您因为特殊原因无法继续租住,房东应该尊重您的意愿并给予相应的补偿,而不是强行为您提供其他条件来要求提前终止合同。 最后,建议您与房东进行沟通,协商解决这个问题,并保留相关证据以备后用。如果房东坚持要您立即搬离,您可以考虑寻求法律援助,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