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离婚后,男方父亲60万买房,写女方名字,女方等于欠男方父亲60万,男方父亲和女方商量把房子留给孙子,公证处可以公正这个的同时再公正放弃向女方索要这60万吗(男方父母同意的前提)
2026-01-01 02:50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如果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产登记在另一方名下,并且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则该房产应视为双方共同拥有。因此,在这种情况下,男方的父亲有权要求女方偿还其对房产的出资额。 然而,如果男方的父亲与女方协商一致,将房产赠予孙子,并且放弃向女方索要60万元购房款,那么这一协议可能需要经过公证程序才能得到法律认可。在这种情况下,公证处可能会同时对原购房合同进行公证,并对放弃购房款的行为进行公证。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即使进行了公证,也不能直接免除男方父亲对女方的债务责任。因为虽然房产已经过户到孙子名下,但该房产仍然是男方父亲的个人财产,他仍然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所以,尽管男方的父亲放弃了向女方索要购房款的要求,但他仍需负责归还给女方之前支付的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