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2月17日按揭购买的房子,合同上是2017年5月30号交房。到交房日期后,开发商开始说房管局没审批,后来房管局审批之后,又说银行不放款,一直拖到2017年10月27号,由销售顾问微信通知可以交房了。2017年11月1号去售楼中心办理交房手续,交完各种杂费后去物业那里拿钥匙,结果物业说物业费要从2017年5月30号开始交。随后找来销售顾问说明情况,销售顾问的回答也是让按2017年5月30号起交物业费,当时觉着不合理,又让销售顾问联系开发商,结果还是一样。过几天打电话联系售楼中心,问题自然得不到解决。请问这样收取物业费合理吗?我该怎么办?
2025-02-21 09:58首先,您需要了解物业管理的基本原则和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在本案例中,如果双方没有明确的约定,那么物业费应该按照双方协商的结果来确定。 其次,您可以尝试以下几种方法解决问题。 联系开发商或销售顾问,要求他们提供相关文件或证明材料,以证明他们未能按时交付房屋的原因。 如果开发商提供的理由无法接受,您可以考虑通过法律途径维权,例如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等。 在此过程中,您可以收集并保存相关的证据,如购房合同、付款凭证、发票等,以便于后续维权。 最后,建议您寻求专业的律师帮助,他们会为您提供更详细的解决方案和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