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同居关系中,我们有两个女儿,共同修建200平方米的一层房产,女方提出解除同居关系,要求抚养小女儿,房产分割,债务共同承担,但我要求孩子我抚养,女方承担在九年义务教育期间两个女儿的一半抚养费,九年义务教育后根据孩子自愿随父或随母生活,债务共同承担,房子归女儿所有,合法吗
2025-03-11 23:04您的请求涉及复杂的法律规定和情感因素。在处理类似案件时,需要综合考虑多个方面。 首先,关于解除同居关系并抚养子女的问题,我国《民法典》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如果双方同意解除同居关系,并且达成一致抚养协议,通常可以按照协议执行。然而,如果一方不同意解除同居关系或者协议未得到认可,法院可能会支持另一方的主张。 其次,关于房产分割,您提到双方共同修建了200平方米的一层房产。根据《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一般会平均分配。因此,房产应该按照法定原则进行分割,即等额分割。 再次,关于债务共同承担的问题,您希望债务由双方共同承担。这是法律允许的做法,但需要注意的是,债权人有权选择向任何一方追偿债务,除非另有约定。如果您认为债务是您个人欠下的,那么您可以拒绝与对方承担债务。 最后,关于孩子的抚养费和房产归属的问题,这些都涉及到具体的法律条款和实际情况,建议您寻求专业的法律意见以获得更准确的指导。 总之,解决此类复杂问题的关键在于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尊重事实,以及充分考虑各方利益和情感需求。请务必仔细评估您的情况,寻求合适的专业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