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2012年6月12日为朋友担保借款,40万元,借条没有写还款日期,,20I4年2月债权人向担保另一个朋友崔要朋友支付了3000元,并写收条,当是签担保合同一份,因朋友用款时间反两个月,我们只留了复印件,2O16年9月债权人起诉是否超时效,我们担保责任是否免责,谢谢,
2025-02-25 18:07您好!根据您提供的信息,您的朋友在2012年6月12日为他人提供担保,借款金额为40万元。关于借款期限和还款日期的问题,您没有详细说明。 在您提供的材料中,您提到2014年2月债权人向担保人(即您)要求支付3000元,并且您收到了对方的收条。然而,在2016年9月债权人提起诉讼时,您已经超过了法定的诉讼时效限制。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将导致其丧失请求法院保护其民事权益的权利的一种制度。按照我国《民法典》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债权人应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的行为之日起两年内行使权利。但是,如果债权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二年内起诉,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受理。 因此,由于您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您的担保责任可能被免除。建议您尽快与债权人协商,确定具体的解决方案。同时,您可以考虑寻求其他途径来解决问题,如申请调解或仲裁等。 希望以上信息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需要进一步的帮助,请随时联系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