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要收取强奸案中的被害人诉讼费吗?
18天前《刑事诉讼法》第39条规定。“审判期间,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指控犯罪事实的部分,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应当判决宣告无罪。”根据这一规定,如果公安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人民检察院在收到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的文件后,会经过审查,认为存在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并且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才会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审查起诉。而人民法院在审查起诉阶段,会依据法律规定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因此,关于被害人的诉讼费用是否需要缴纳的问题,在上述程序中并不涉及。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4条也指出。“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实施了强奸行为,但证据不足,不足以证明其构成强奸罪的,可以裁定终止审理,并将有关材料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 综上所述,人民法院在审查起诉阶段不会直接涉及到被害人的诉讼费用问题。被害人在被指控为强奸犯时,如果证据不足,可能无法获得应有的赔偿或补偿,这主要取决于具体的司法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