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律师我家小孩(2008年11月15出生),2017年11月10日,在学校与同学抬汤桶上楼梯时不慎被烫伤。烫伤后在徐州解放军第九七医院住院21天出院。出院后身体上留有疤痕,经过司法鉴定为伤残十级。现在学校只愿意承担医药费,伤残、护理、营养等费用都以各种理由不支付。
2025-09-25 22:49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六条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您家的小孩不幸受伤,并且留下永久性的伤痕,这是非常令人痛心的事情。 对于您的情况,建议您采取以下措施。 尽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学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起诉前,收集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证明、诊断报告、照片等,以便于法庭审理时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 如果学校拒绝或无力承担全部责任,可以考虑寻求其他途径解决,例如通过调解、仲裁等方式,争取更多的赔偿。 同时,如果您的孩子还在上学期间,您也可以考虑申请教育救助或者其他相关福利政策,帮助减轻家庭经济负担。 希望以上信息对您有所帮助,祝您维权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