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甲方)经营一家快递公司(百世快运,中国邮政)转给乙方27w,乙方在签订合同并支付合同款13w万之后要求甲方少2w,甲方不同意便去了调解所调解达成一致重新拟定25.6w的新合同。在后期甲方履行合同期间乙方给甲方造成1.5万元经济损失,因此甲方没在继续履行该合同。同时甲方还没完成中国邮政合同3w押金的问题,乙方差合同款6k的尾款。甲方认为这1.5w和6k一并从3w里面减除剩余退还给乙方,乙方却认为不需要赔偿1.5万的损失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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