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不配合,法院技术科评估,对比评估合法吗?
2025-04-05 08:2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完全支付对价,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应当认为是已经全部付清;(三)非因买受人生意所致,对价过低。” 因此,在金钱债权执行中,如果买受人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经与被执行人签订了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并且该合同已经履行完毕或部分履行完毕,且该合同的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则可以认为买受人的权利能够排除执行。在这种情况下,即使买受人没有支付全部对价,也可以主张对价过低的权利。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规定仅适用于金钱债权执行中的异议处理。对于其他类型的财产,如房产等,可能存在不同的法律规定。在具体操作时,建议咨询专业的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