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于1994年因经营不善导致欠下债务,在1997年数家讨债方对我家进行起诉,当时拿不出钱还债,法院建议我家用仅剩的一处住房作为抵债,该房子楼高有四层,位于较繁华地段,当时法院与数家讨债方和我方口头协议,无论房子卖出多少价格,都作为全部赔偿,但事后房子价格仅卖出四十万左右,但当时欠债一百万余元,其余讨债方都没有再追究,直到今天2017年7月11日,其中一位讨债人上门讨债,当时欠下这位讨债人九万元左右,但当时以协商房子作为全部赔偿,房子当时是经法院的人去联系买家卖出去的,他现在拿着一张法院出示的我家房子当时只卖出四十万余元和确实有此事的凭条上门要钱,还闹去了工作单位,说要到法院起诉
2021-06-21 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