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咨询下。我朋友有精神障碍,与5月9号走失,被派出所送到强制医疗医院后与5月12号死亡。我是在5月12号报警失踪,派出所5月17日通知我说在广州强制医疗医院,让我过去辨认下,我在5月18日才知道人已经死亡。我朋友在5月8日在派出所做过笔录,警察在没有通知我的情况下就送过去了,他们这样做符合法律规定吗?
2024-10-10 06:33您好,根据您提供的信息,您的朋友在5月8日被警方带到派出所,并在当天进行了询问和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6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法定代理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陈述应当保密。因此,在没有通知您的情况下,将您的朋友带到强制医疗医院的做法可能不符合法律规定。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0条的规定,强迫他人出庭作证是非法的行为。如果您的朋友在被送往强制医疗医院前曾表示不愿意接受治疗或者拒绝签署任何文件,那么警方的行为可能会违反这一规定。 建议您立即联系当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或律师,了解您的权利,并寻求法律帮助来处理此事。同时,如果您认为警方的行为存在不当之处,也可以向当地公安局投诉,以维护您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