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资金罪中的非法活动的司法解释
2025-05-17 00:39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8号)的规定。 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 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营利活动的,可以比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处刑罚。 因挪用本单位资金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本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有关挪用公款犯罪的司法解释一律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