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敬的律师,我的异议诉讼案,当事人实际占有涉案房提供的物业费票据存在做假与法院取证的大同小异,印章油印与物业所用印章不同,物业出具的居住证明造假,因为我有物业证明它们未岀具过居住证明, 当事人房屋没有过户,理由是卖房人被司法拘留45天,手机换号联系不上,可是卖房人的营业地址没变四季正常营业,按合同产权证办下来两月内完成过户,请问当事人的理由能成立吗? 问下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管理法》还在执行应用吗? 谢谢遵敬的律师,辛苦了!
8小时前尊敬的客户, 关于您提及的案件情况,我们注意到您的异议诉讼涉及的争议点包括但不限于。 物业费用票据的真实性问题。您提供了多份物业费用票据,并指出了这些票据上的印章和公章与物业公司的印章不一致。这可能表明可能存在伪造或作假的行为。 居住证明的问题。虽然您声称有物业证明,但对方指出物业并没有提供过居住证明。如果这一说法属实,那么可能意味着证据不足。 房屋产权证办理的情况。您提到卖房人在司法拘留期间无法履行过户手续,且表示房产已过了两个月仍未过户。这种情况下,需要考虑是否能够提供有效的证明文件来支持上述陈述。 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管理法》,它是中国的一个重要法律框架,主要关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环境卫生等方面的内容。对于此类纠纷,通常会依据当地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理,而不是直接适用该法。 综上所述,如果您对上述争议有进一步的疑问或需要更详细的法律指导,请随时联系我们。我们将尽力为您提供帮助和支持。再次感谢您的信任与理解。 祝好, [您的名字] [您的职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