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解释233条
2019-08-20 23:17您好, 第二百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释义】 执行终结又称执行终止,是指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出现某些特殊情况,使执行工作无法继续进行,从而结束执行程序。 本条是关于执行终结的规定。它同执行中止的区别在于,停止执行后不再恢复执行。本条共规定了六种执行终止的情况。特别需注意第六款,“其他情形”包括:企业法人终止且确无偿还能力和连带债务人;被执行人的破产程序终结,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根据和解协议不再执行。终结执行也应当作出裁定书,一旦终结执行,作为结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