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扶风县城关镇一位村民,本来国家是以户为单位发放扶贫款的,在我们这儿被社员开会组上决定一户仅剩一人得扶贫款,户主其他成员扶贫款被截留成小组经费,吃扶贫款的仅剩一人每年还要再上交组三百元,反映给镇上和县上无人管,请问这违法吗?给谁反映管用?这风气成我们周边村普遍现象。
27天前您描述的情况涉及到了集体资产管理和使用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破坏或者擅自改变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使用权”。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四条规定。“村民会议是村民自治的基础,由本村村民直接选举产生,并对村民负责”。 因此,您的情况涉及到非法占有集体财产和滥用职权的问题。如果您认为自己的利益受到侵害,建议向当地纪检监察部门或公安机关报案,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此外,也可以寻求法律援助,通过诉讼等方式来解决这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