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打架造成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法院不给出做伤残鉴定的委托书合理吗
2天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时间不计入办案期限。”根据该规定,如果案件已经进入审判阶段,并且在审判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的精神状态存在问题,那么法院应当对其进行精神病鉴定。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不应拒绝提供做伤残鉴定的委托书。 然而,在一般的刑事案件中,如果被害人或其家属不同意进行伤残鉴定,或者认为鉴定结果无法反映实际伤害程度,法院可以考虑不予进行鉴定。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可能需要与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是否需要进行伤残鉴定,以及如何处理鉴定结果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