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公外婆共6子女,2子4女,其中外公1979年去世,外婆2015年去世,长子2014年去世,次子及4女健在。2017年外公外婆现存的一处农村房产拆迁,次子拿出一份代书遗嘱(立遗嘱人、证明人、代书人齐全,书写内容、时间明确,全部由代书人书写,但落有摁印)且女儿听妈妈讲过此事,所以次子分到一半房产。剩余一半则由6子女平分。但恰逢签字领款,且在4女未知外公立有另一份遗嘱的情况下,长子的儿子拿出另一份1974年的代书遗嘱,表明百年后剩余的一半房产归俩子平分。但该份代书遗嘱全由代书人书写,签名处也没摁手印,只有私章印,且证明人、代书人都已过世,无法证实,请问在继承法设立前书写的第二份遗嘱,是有效的吗?
2025-01-23 14:59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遗嘱的有效性应当符合一定的条件和要求。在您所描述的案例中,如果长子的儿子拿出的遗嘱是在继承法设立之前书写的,并且能够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真实性,则可以视为有效遗嘱。 首先,遗嘱应当具备法定的形式要件,即必须由遗嘱人亲自书写或亲笔签名,并且必须有见证人在场见证。其次,遗嘱的内容应当合法、合理,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 在您的案件中,由于您提到的两份遗嘱均不符合上述要求,因此第一份代书遗嘱无效,而第二份遗嘱虽然存在一些瑕疵,但考虑到它是在继承法设立之前书写的,且能够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真实性,因此仍然具有一定的效力。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您可以完全依赖这两份遗嘱来处理遗产继承事宜。 最终,建议您尽快与相关专业人士进行咨询,以确保您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