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7毕业,2017.7月开始享有年假。公司以内部制度制度入职满一年才可享有5天年假,因此2017年2.5天年假未给3倍工资或休假。今年2018.9月初提出离职,要求给予前期及今年年假以工资形式发放,人力提出去年年假作废是否合理?
17天前在您的情况下,关于您是否有权获得之前年度的年假工资的问题,这主要取决于您与公司的劳动合同条款以及当地的相关法律法规。 一般来说,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员工有权享受带薪年假,并且雇主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相应的报酬。如果公司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您在入职后的一年内已经享受了应有的年假,那么您有权要求公司按照法定标准(通常为每天工作小时数乘以法定日工资标准)向您支付年假期间的工资。 然而,在您提出的离职申请中,人力资源部门表示去年的年假已作废的说法并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如果因用人单位原因导致年休假无法安排,则该年休假视为无效,劳动者可以依法主张权利。 因此,建议您保留相关证据并积极沟通,如有可能,也可以寻求第三方调解或仲裁机构的帮助来解决此问题。同时,如果您对公司的处理方式不满,还可以考虑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