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5年左右农业用地的集体租赁,三户人各8亩土地,中间的一户因个人原因,没有使用土地,也没有向村交租,后来另两户各分了4亩,向村交租12亩的租金,当年没变更合同,现中间那户以集体租赁合同有名为由,说当年是借给我们使用,要收回继续自己租用。

29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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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您提到的情况,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因此,任何个人或单位未经许可和批准,不得擅自占有、使用或者处分集体所有的土地。在您的案例中,如果原承包户已经按照法律规定履行了相关手续,并且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了合法有效的集体租赁合同,那么该承包户有权要求村集体经济组织退还其已使用的部分土地,并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补偿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集体租赁合同应当具备以下要素。 合同主体。双方必须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 租赁标的。包括但不限于土地使用权等。 租赁期限。一般情况下,应明确租赁期间的起止时间以及租赁期内的权利义务。 租金及支付方式。明确规定租金的数额、支付时间和方式。 违约责任。规定如一方违反合同约定时,另一方可以采取何种措施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如果您认为您所在地区有关于集体租赁合同的相关规定,请参考当地政府部门发布的文件或咨询专业人士的意见。同时,建议您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以便在处理此类纠纷时能够提供有力的支持。 请注意,上述分析基于一般的法律规定,具体情况可能有所不同,建议您详细咨询当地的法律专家或律师,以获得最准确的法律意见。

2025-04-28 13: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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