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因个人欠了帐。法院把已经只属于我个人的合伙款分配给合伙人的债权人。理由是金钱作为种类物只有在特定条件下才能特定化。显然合伙人欠我的款项不属于这种情况。对吗?怎样反驳。
8天前合伙人之间的债务关系属于一种合同之债,即由合伙人共同承担债务清偿责任。根据《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规定,合伙人之间应当按照各自出资比例或约定的比例分担债务。如果合伙人之间没有明确约定债务清偿比例或者出资比例,则应按份额比例进行清偿。 因此,即使合伙人因为个人原因未能偿还合伙债务,也不能视为其丧失了向其他合伙人追偿的权利。相反,合伙人有义务及时归还合伙债务,并且应当按照合伙协议中约定的债务清偿顺序和比例来履行还款义务。 对于债权人要求将合伙债务转移至个人名下的行为,这实际上是一种恶意串通的行为,旨在逃避合伙债务的责任。这种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也违背了合伙协议中的规定,可能导致合伙财产遭受损失。 为反驳上述观点,您可以强调以下几点。 合伙人之间的债务关系是基于双方的共同合作而产生的,而不是个人间的债务关系。 根据合伙协议的规定,合伙人应当按照各自的出资比例或约定的比例来承担债务清偿责任。 无论合伙债务是否属于个人债务,都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及时偿还合伙债务。 对于债权人提出的将合伙债务转移到个人名下,这是不合法的行为,会损害合伙财产的安全性,同时也违反了合伙协议的规定。 综上所述,您可以通过以上理由反驳对方的观点,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