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弟今年年初一走失,精神略有失常记忆不清,掉人工湖粥水死亡,此湖没有警示牌也无安全防措施,管委会说我弟有精神病无责任出于人追主义赔偿5千元,问记忆不清过错方就不承担责任吗?应承担百分多少的责任
2025-06-19 15:10关于您弟弟意外身亡的情况,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在中国法律规定中,对于因受害人自身原因导致的伤害或死亡,通常不会被认定为故意或者过失。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您的弟弟是由于精神疾病而导致的意外死亡,那么他可能不会被视为完全责任主体。 然而,根据《民法典》第十七条的规定,行为人在损害发生时,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损害结果,并且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因而构成疏忽大意的过失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其民事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您认为管委会存在疏忽大意的行为,即未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从而导致了您的弟弟在无人看管的情况下溺亡,那么您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管委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具体来说,您可以通过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管委会未履行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如设置警示标志和采取适当的预防措施等,来支持您的主张。同时,您也可以考虑聘请专业的律师帮助您进行起诉,并确保在法庭上获得最佳的法律保护。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赔偿数额将取决于多个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死亡的直接经济损失、精神损失、家庭成员的抚慰费以及可能产生的其他相关费用。在正式起诉前,建议您先与管委会协商解决,以期达成和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