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代课教师,和本地公立学校签署了一份合同,合同期为一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但下一年不续约,则合同终止日期为次年6月30日,实际已在本校连续工作两年,校方7月3日(放暑假了)把我叫到学校,无正当理由要我辞职,还说要是学校解聘会记入档案,对我以后工作有影响,请问这种情况(我没有犯任何原则性错误)学校解聘是否能私自乱写记入档案?学校应赔偿我几个月补偿金?请逐条直接正面回复,不要粘贴法律条文
2019-07-04 13:35学校解聘的只是和您的合同解除,无权记入档案。合同终止后学校没有提出合同解除默认续签,无故开除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