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已与目前就职的公司A在2018年3月签订了三方劳动协议(2年期,职位:售前工程师,发工资时每次的短信提 示显示为由签订劳动合同的公司B代发),属于B公司派遣至A公司的人员。由于本人工作优异,于2019年3月份公 司与我协商后,将其转为售后类工作,有相关调薪通知及转岗申请记录,目前工资仍由原来的B公司代发,请问公 司是否应与我重新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原来劳动合同是否还有约束力及法律效应?

2019-07-01 1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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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如果您的工作性质发生变化是需要重新签订合同的,签订之后之前的劳动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

2019-07-01 19:5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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