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智詢下兩個人在一起,是張某開車把另一個人余某帶出來的,突然余某死亡,請問對這個事張某有沒有責任,
25天前在您描述的情況中,张某和余某之間並未存在任何合同關係或代理關係。因此,在這種情況下,张某並無責任。 根據刑法典第384條規定,如果一個人在執行職務時,不慎造成他人傷亡,但該人並非故意致死,則其行為屬於意外事件,不屬於犯罪,也不需要負刑事責任。然而,這並不代表张某沒有民事責任。 根據民法典第669條,若一人因他人的過失而遭受損害,則應由致害者負責賠償。因此,即使张某在交通事故中不是故意致死,也可能需要對余某的死亡負責,因為他的疏忽大意導致了事故的发生。 總之,根據上述規定,张某並無直接的刑事責任,但他可能需要對余某的死亡負責。如果您有更多的問題或者需要進一步的解釋,歡迎再來咨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