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我想咨询一下,我妈妈是2006年在广州市退休的,医士十一级职称,工龄38年在2018年2月因病离世了,生前最后一个月的退休工资8000元左右,她所在的单位给的20个月死亡抚恤金却按照1600多元每月来计算,我想咨询一下这样是否合理?
2025-06-05 16:3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退休人员在工作期间患病或非因公致残而丧失劳动能力后,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对于您的母亲,在2018年去世前的最后一份退休工资为8000元,这个金额属于其个人养老金的一部分,并且符合国家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规定。 至于死亡抚恤金,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如果员工在工作中因公死亡,其家属可以获得一定数额的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这些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而不是按照每个月的退休工资来计算。 因此,您母亲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的20个月死亡抚恤金并不合理,应当以她的工龄和在职时的工资为基础进行计算。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建议咨询专业的法律顾问以获得更详细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