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有个合同问题想请教一下。 我和我家楼下二楼 签了租房合同。是这样写的 房子到19年1月1日结束。但是我在下面写了近两年不涨房租。那合同是不是要19年1月1日重新签才有效。我可以把房子收回来自己使用吗? 因为我是房东。 她说我没权利收回。那房子是她的了。我没有出售我的房子。我只是租房子给她。 合同是一年签一次。 今年欠二千房租没有给。假如明年她给钱给我 我拒收 可以吗。我想把房子收回自己使用
2025-12-19 11:54您好!根据您提供的信息,如果您与楼下二楼签订的租赁合同到期时间为2019年1月1日,并且您在合同中写明了两年内租金不涨的规定,则该合同的有效期限应当至2021年1月1日。在此期间,除非双方协商一致延长租赁期或合同自动续延,否则合同将终止。 关于您的第二个问题,如果对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您可以行使解除权。不过,在此情况下,您需要确保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对方确实未能按期支付租金,以及您有权解除合同。 至于您是否可以将房屋收回并自行使用,这取决于具体情况。一般来说,除非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或合同条款允许,否则一般而言,房屋属于房东所有,未经其同意,您不得擅自使用或处分。因此,建议您先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确认是否有任何例外情况适用于您的情况。如果有任何疑问,建议咨询专业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