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海南省琼海市行驶二轮电动车,被以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车辆为由扣查车辆并罚款1500元,执法依据是道路安全法的95条,但是我想请问一下,二轮电动车自2019年4月15日电动自行车新国标执行气被列为机动车辆,为什么政府相关部门没有先按照道路交通法第8条,先对二轮电动车进行机动车登记,完善、机动车登记手续?为什么没有对新规对公众进行公告宣传告知?在处罚时按法规执行,在配套执行时就可以不按照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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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地方政府的行政规章是必须经过公示的,您是可以查阅到的,建议您去找当地政府申请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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