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你好,我去年7月5号开始在山东一家服装公司做技术制板工作了六个月,到年前一月12号下午1点钟,公司的人事经理突然通知要我明天就离开公司,而且还出了一份要罚我二个月的工资,我月工资是一万元,也就是说罚我二万元钱,随便找了一个理由,我当时就无法接受不同意,马上打电话报警,警察来了之后调解,可公司老板就是不出面,让警察等了二个的小时,警察没办法调解,只好叫我签字走了,还让我去找劳动局,可我到劳动局后,他们了解初步情况后,叫我请律师帮我到劳动仲裁委立案,当时还给我介绍了一个律师,经过律师立好案之后,于2018年4月24号开庭,对方律师说我跟本没在他们公司工作过,劳动仲裁委说我证据不足,因这家公司在
5天前您好,关于您所描述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则视为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如果您认为自己并未在该单位工作过,您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的存在,并要求对方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和加班费等。同时,建议保留与该公司相关的所有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工资单、考勤记录、工作合同等,以证明您的工作经历。 在进行仲裁时,您应该尽可能收集并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支持您的主张,例如录音、视频或其他证人证言等。此外,也可以考虑聘请一位专业的律师帮助您处理案件,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最后,希望您能够尽快解决此事,争取得到合理的赔偿。